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士林律師公會士林律師公會籌備會板橋律師公會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聲請人兼上列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等因聲請移轉管轄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七號),聲請補充及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七號刑事裁定之多位承辦法官均曾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應迴避而未迴避,原裁定無效,請予補充及更正裁定等語。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等因聲請移轉管轄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為上述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林秀夫法官宋祺法官洪佳濱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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