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6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455條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建物返還土地;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得。其中關於租賃涉訟部分,固合意由本院管轄。惟就民法第767條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臺北縣新店市)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6條規定,不得以合意管轄加以排除。且被告住所地亦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管轄法院亦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方符法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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