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7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訴字第157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