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6月間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8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96年8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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