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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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再經本院於97年5月12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電腦列印本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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