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土銀中和分│台灣土地銀│94年3月17日│900,000元│668116││││行│行中和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