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恐嚇未遂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9年1月10日。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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