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5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5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