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66號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丁○○
庚○○甲○○戊○○己○○乙○○上列抗告人與丙○○之配偶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下方關於「97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2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2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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