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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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01號再審原告乙○○原名 鍾惠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十三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