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應裁定停止訴訟。他訴訟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99號案件,該案頃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丙○○不能、無權承受訴訟。本案(98年度上字第550號)應待他訴訟第三審法院判決確立,再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即98年度上字第550號,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經核不符前開法定停止原因,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才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