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辛○○
庚○○子○○壬○○癸○○甲○○丁○○乙○○丙○○己○○原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丑○○
永大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忠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法官陳世博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