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
楊中琪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