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凌晨零時許,酒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公共危險部分另依簡易程序判決有期徒刑二月),行經臺東市○○路與民航路口時,因酒後駕車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追撞由甲○○所駕駛因等待紅燈號誌而暫停在前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甲○○受有頭部分挫傷之傷害,案經甲○○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