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秦慧綺┌───────────────────────────────────────────────────┐│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2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力群造園有限公司王│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59,611元│AC0000000│94年12月20日│││ 君芳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