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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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44號

原告 魏天明

訴訟代理人 賴昌榮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告 魏敬

郭智惠

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6,36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入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價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

(9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元/平方公尺)×1/2=49,00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

(10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5元/平方公尺)×1/2=47,5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

(70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元/平方公尺)×1/2=284,31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2

(13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5元/平方公尺)×1/2=65,550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

3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元/平方公尺=120,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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