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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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44號
原告 魏天明
訴訟代理人 賴昌榮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告 魏敬
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6,36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入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價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
(9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元/平方公尺)×1/2=49,00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
(10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5元/平方公尺)×1/2=47,5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
(70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元/平方公尺)×1/2=284,31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2
(13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5元/平方公尺)×1/2=65,550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
3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元/平方公尺=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