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林萬興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萬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潮簡字第29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