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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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六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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