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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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劉沐瀧
被   告  劉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
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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