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622號
原 告 沈昱婕
被 告 謝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彰化縣○○鎮鎮○里○○路○○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