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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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所為駁回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所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本院漏未審酌,據此駁回聲請,應屬有誤,故提出本件抗告。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以受刑人所犯部分之罪,業經諭知得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逕依職權聲請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而於102年2月6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然因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25日提出聲請書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該份聲請書在卷可稽,本院漏未審酌,即逕予駁回本件聲請,當屬有誤,是本件抗告有理由,爰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本院於102年2月6日所為駁回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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