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福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就相對人應給付之薪資新台幣陸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6年9月26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月30日給付聲請人96年7月至9月之工資差額共計為新台幣6萬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上開義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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