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1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聲明第一項與「截息日、起息日之
計算說明」不符)
一、請求之起息日究為民國「96年5月17日」或
二、請求之利率究係「3.79%」或係「3.99%」?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