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842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之名稱既有變更,故請陳報貴公司之
2、非訟代理人委任書一份(須為新名稱之委任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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