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85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經查票號AW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第三人政庭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甲○○為第三人之法定代理人,且非本張支票之背書人,不負票據責任,債權人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蘇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