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09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債務人乙○○應負連帶給付義務之根據(
依附卷借款契約所載,債務人乙○○僅負保證人責任)或請更正聲明事項。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