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1袋(驗餘淨重0.011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溶液沖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一、二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表一】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毒品鑑定報告保管機關及字號白色微潮結晶1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1750公克0.0200公克0.0111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77號卷第12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青保字第493號【附表二】扣案物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報告保管機關及字號玻璃球吸食器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77號卷第12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紅保字第9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