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24號聲請人 詹火生 即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以衛署醫字第九○八六九一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年一月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六十三冊第四十七頁第一五六九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以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一○一○二一一六六六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園法人厚生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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