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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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22號聲請人 鄭瑞城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至第2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台社(四)字第094015338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12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7冊第17頁第2666號)。該財團法人董事會分別於100年6月15日、同年12月13日、101年6月26日召開第2屆第13次、第3屆第3次、第3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至第21條;且均經教育部於101年8月6日以臺社(四)字第1010143967號函同意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對照表、教育部101年8月6日臺社(四)字第1010143967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第2屆第13次、第3屆第3次、第3屆第5次董事會議於100年6月15日、同年12月13日、101年6月26日分別決議變更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101年8月6日臺社(四)字第1010143967號函准予變更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函文、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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