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34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瑋玲 被告 陳宛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現金卡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查前揭貸款契約第20條約定,兩造就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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