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50號聲請人 林筆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瑄庭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97年12月15日、98年6月20日簽發之本票3紙,票號為TH0000000號、CH0000000號、CH0000000號,到期日均為99年9月25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本票3紙發票人為 黃暄庭 ,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黃瑄庭姓名不符,是本院於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9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具狀向本院更正相對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今僅提出黃暄庭之戶籍謄本,仍未更正相對人姓名,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