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5號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嘉凱
王明義 姚江臨 張贊宗 吳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
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
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於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即召開董事會為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之決議,再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據此決議代表公司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是公司若未經董事會為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之決議,逕由其代表人向法院為宣告破產之聲請,自屬於法不合(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破抗字第52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提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資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