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欣渝附件:
(一)聲請人稱現受雇於夜市攤販,請提供任職之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並請出具在職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現每月支出扶養費用金額為若干?受扶養人 楊月鳳 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楊月鳳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有無其他親屬可分攤扶養楊月鳳之每月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與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自100年1月1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台端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