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050號債權人 張俊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伯育 、 張承蔚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請求標的為新臺幣拾萬元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