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均謙選任辯護人蔡振修律師
陳鴻謀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均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林均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前開被告林均謙所涉案件,已為本院進行準備程序,現仍審理中,又案經於裁定延長羈押前訊問被告林均謙,復參酌同案被告即疑為共犯之 徐祐偉 、 楊仁傑 及 林傳偉 等人供述,並再事覆核全案卷證資料後,可認被告林均謙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就被告林均謙涉案之情節,檢察官已聲請傳喚疑為共犯之證人徐祐偉、楊仁傑、林傳偉及少年許○瑞等人為證,而待進行交互詰問,是前揭原裁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未消滅,復不能以具保代之,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林均謙應自101年9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周莉菁法官唐中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