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張月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貴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0年8月17日補正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87,3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0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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