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刑保字第483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10萬元(97年度刑保字第483號)後,獲得釋放,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
68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6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2月1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8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本院97年度刑保字第48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與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