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火順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六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火順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而被告黃火順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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