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55號自訴人 謝錫宜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謝敏源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之乃提起自訴時所須具備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謝錫宜對被告謝敏源所提起之自訴,未依前開法條規定於提起自訴之時委任律師行之,依照首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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