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王苡薰王敏姫王敏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金、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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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名目│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及適│延滯金計算│違約金│
│及金額││用之週年利率│期間及適用││
││││之週年利率││
├────┼─────┼──────┼─────┼────┤
│信用卡應│8,606元│自94年10月18│自94年10月│1,200元│
│付帳款9,││日起至104年8│18日起至10││
│636元││月31日止,按│0年2月8日││
│││週年利率18.9│止,按左開││
│││8%計算。│利率10%計││
││││算。││
││├──────┼─────┤│
│││自104年9月1│無││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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