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葛忠德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36,800元

HX087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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