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請人 周于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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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水湳分公司

簡聖紋

元大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07年1月18日

100,000元

AE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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