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請人 周于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水湳分公司
簡聖紋
元大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07年1月18日
100,000元
AE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