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210號
原   告  張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翔治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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