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詹陳月
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忠義 間撤銷
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