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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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陳進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陳進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7月1日

32,488元

FA0089307

002

陳進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8月1日

32,488元

FA0089308

003

陳進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9月1日

32,488元

FA0089309

004

陳進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10月1日

32,488元

FA0089310

005

陳進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11月1日

32,488元

FA0089311

006

陳進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12月1日

32,488元

FA00893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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