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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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楊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54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37元由被告負擔,其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042元
【計算式:24,250÷(5+1)=4,042】。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
用年數),即8,420元【計算式:(24,250-4,042)
×1/5×(2+1/12)=8,420】。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
即15,830元【計算式:24,250-8,420=15,830】。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1,680元+烤漆6,144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15,830元=23,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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