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廖正隆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廖添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3,5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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