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1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盛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