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愛治 、黃**、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梨香
附表:
┌─┬───────────┬─────────────────────┐
│編│補正事項│說明│
│號│││
├─┼───────────┼─────────────────────┤
│1│查報被繼承人 李坤遼 (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一編號:Z000000000號)│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全體 適格 被告之完整姓名│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住居所,並提出全體被│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告無省略記事之最新戶籍│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謄本(如有起訴狀所列被│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
││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繼承人及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整體為之,然原│
││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
││,應再提出該死亡被告之│居所,復未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
││表及全體繼承人未省略記│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
││事之戶籍謄本,並追加該│原告補正。│
││等繼承人為被告);及以││
││全部協議分割遺產為訴訟││
││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
││產以外之遺產經協議分割││
││,應追加以全體經協議分││
││割之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
││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
││名、住居所及以全部協議││
││分割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
││(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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