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39號

原告 湯惠中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恩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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