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39號
原告 湯惠中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恩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